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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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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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0月26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水运工程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也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从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每申报一个专业(《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表》见附件1)应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业务工作(《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大中型业绩认定标准表》见附件2),且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上;

  2.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

  3.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

  4.建设管理项目部门负责人以上;

  5.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以上;

  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负责人以上。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经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条 评标专家由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所在单位,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含水运行业)、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不需附证明材料;

  2.原入库专家只需提供原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专家所在单位、职务、学历等个人信息如有变动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甲级以上设计资质、一级以上施工资质及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只需提供任职文件;

  4.获得国家职业资质证书(指咨询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与正高级职称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并提供所承担项目的规模证书(如设计批复文件、合同文件、交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在项目中的任职证明(如设计文件扉页、图签、聘任文件等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与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按以下渠道上报:

  1.海事、救捞、船级社、长航系统所属单位,分别报部海事局、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

  2.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分别报主管集团公司;

  3.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填写《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审核汇总表》(见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交通运输部;

  (四)除海事、救捞、船级社、长航系统外,部其他直属单位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五)交通运输部将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评标专家资格,并对符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由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通过远程异地的方式从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4天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6);

  (二)符合抽取条件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前2天自动随机产生口令密码,发送到招标人提供的邮箱;

  (三)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在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输入口令密码登陆系统后进行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根据系统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及联系方式,及时与评标专家联系确认,系统将同时通过短信自动将有关信息通知评标专家。

  (五)将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打印并签字归档。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禁止违规挑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及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人员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重新登陆系统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综合评价表》见附件7)。未完成上一次评标专家评定的,不得再次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

  (二)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资格申请人或投标人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等有关情况;

  (四)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核实后将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六个月:

  (一)一年之内连续三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评标专家在一定时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核实后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的;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资格审查申请人或投标人要求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作出澄清、说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七)不参加培训的;

  (八)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九)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可对专业分类和业绩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并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评标专家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每年将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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