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投诉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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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05
文档简介

问题:我们是财政部门,供应商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我们让他补正,他拒绝补正,我们能否不予受理?

 

我的观点是可以不予受理。虽然财政部94号令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18条、19条、21条的规定,五类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分别是:超过投诉有效期限提起投诉;投诉前没有经过依法质疑程序;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87号令第18条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如果投诉书内容不符合以上规定,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本案例中,“供应商拒绝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书进行补正”的情形,远比“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性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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