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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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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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某县财政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家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我们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收了该供应商的保证金,该供应商认为财政部门没有没收其保证金的权力,并提起了行政复议。请问,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没有权力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之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作出行政处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财政部74号令第20条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但不予退还的权力属于采购人,不属于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切不可越俎代庖,对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做没收处理,否则,供应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话,财政部门必然因为其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而被责令改正或败诉。

在采用招标、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样没有权力去没收供应商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存在“采购人不予退还”的说法,没有行政罚没的说法。

 

在工程招标或者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项目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样也没有权力去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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