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哪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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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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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途径有,一是向转包人或违法转包人主张权利,二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起诉时,应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一、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哪些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实际施工人通常是依法享有工程款的优先权的。如果发包人经施工人合理催告后仍不付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施工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该工程,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保标招标网提醒您,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2.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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